第一百六十三章判后余波-《梦绕明末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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讼庭之上周文柏的明断,尤其是那桩田产纠纷的公正判决,如同在信阳百姓心中投下了一颗石子,激起的涟漪久久未散。李四成功赎回田产的故事,在茶肆坊间、乡里保甲间被反复传颂,百姓们第一次如此真切地感受到,官府的讼庭似乎真的开始讲“道理”了,而非仅仅是权势与银钱的角力场。
然而,一纸判决并非终点。朱炎深知,司法公正不仅在于堂上的明察秋毫,更在于判决之后的切实执行,以及由此引发的更深层次的秩序调整。若判决沦为空文,或执行过程中再生枝节,则前期树立的公信将顷刻崩塌。
几日后的一个下午,那名在讼庭上负责记录的观政士子,被周文柏唤至值房。
“前日李四赎田一案,判决已下,依《讼庭新规》,需有吏员跟进判决执行。此事,便交由你去办。”周文柏递过一份简短的文书,“这是判决摘要与执行要点。你去那张员外处,监督田产交割,确保李四能顺利收回那两亩水田,不得有误。若有阻挠,即刻回报。”
那士子心头一凛,深知这是对自己实务能力的又一次考验,也是“观政”职责的延伸。他郑重接过文书,躬身道:“学生领命,必当妥善处置。”
他并未身着官服,只带了一名负责文书登记的低阶吏员,便来到了张员外家。那张员外见来的并非凶神恶煞的衙役,而是一名年轻的士子,心下稍安,但面色依旧不豫。
“张员外,奉州衙周先生之命,特来督促田产交割事宜。判决文书在此,请员外依判执行,将东村河沿那两亩水田交还李四,并收取其赎田银钱。”士子言语清晰,不卑不亢。
张员外瞥了一眼文书,哼了一声:“田契在此,银钱拿来,田自然给他。只是……”他话锋一转,带着几分刁难,“那田界多年未清,田埂也有些损毁,若要交割,须得重新丈量,修补田埂,这人工物料费用,该当如何?”
这是胥吏豪强惯用的拖延伎俩。那士子早有准备,平静答道:“判决只言明依原契赎田,并未涉及田界重整与田埂修补。此乃细务,可由双方自行协商,或由本保保正、甲长出面协调。然田产交割,不得因此延误。若员外觉得必要,可在交割完毕后,再行商议修缮之事,届时学生亦可请工房吏员前来协助勘估。”
他语气平和,却寸步不让,将程序与实质分开,堵住了张员外借题发挥的由头。张员外见这年轻人思路清晰,且抬出了保甲和工房,知道再纠缠下去也占不到便宜,反而可能落下抗拒执行的罪名,只得悻悻然取出田契。
随后,士子又唤来早已等候在外的李四和本保保正。在保正和几位乡邻的见证下,于田间地头,完成了田契与银钱的交换,并当场在官府的登记簿上做了变更记录。整个过程公开、迅速,未有枝节。
此事虽小,却在乡间产生了微妙的影响。百姓们看到,官府的判决并非一纸空文,真有吏员(即便是年轻的士子)前来督促执行,连张员外这等乡绅也不敢公然违逆。这无疑进一步强化了讼庭新规的公信力。
消息传回州衙,周文柏向朱炎禀报了此事。朱炎听后,微微颔首:“判后执行,亦是司法关键一环。以往多有‘赢了官司,输了田产’之事,便是因执行不力。如今由观政士子介入督促,虽非长久之计,却在初期立威立信阶段,颇为有效。”
他随即指示:“可将此类判后执行程序,纳入正在修订的《讼庭规程》之中,明确不同类型判决的执行监督机制。对于田产、钱债等易于拖延的案件,可规定由原审官员或指定吏员在一定期限内跟进。亦可考虑,将来在州衙设立专门的‘判执行走’岗位,由资深吏员或表现优异的观政士子担任,专司判决执行监督,确保法令畅通,不留死角。”
“判后余波”的妥善处理,使得信阳的司法改革不仅仅停留在庭审程序的革新上,更延伸至了确保正义得以实现的最后一个环节。朱炎试图构建的,是一个从立法(如市易条则)、到执法(如保甲、乡兵)、再到司法(讼庭审判与执行)的相对完整且能够顺畅运转的秩序链条。每一个环节的加固,都让这片土地在新秩序的轨道上,行进得更为稳健。信阳的改变,正于无声处,细致而深刻地重塑着官民之间的互动与信任。
第一百六十四章乡祀微澜
讼庭判后执行的余波尚未完全平息,信阳乡野间又因一桩不大不小的事情,泛起了新的涟漪。此事无关田产钱债,亦非盗匪刑名,而是关乎千百年来深植于乡土人心的祭祀之礼。
在信阳州下属一个名为栖霞乡的地方,乡民历来有春秋两季祭祀当地“山神”以祈佑平安丰收的传统。今年秋收过后,按照惯例,应由乡老牵头,各家出钱出力,举办一场酬神祭典。然而,今时不同往日。栖霞乡的保甲体系已然建立,新任的保正虽也敬神,却更畏惧州衙近来三令五申的“节俭办祀、杜绝奢靡”、“禁止聚众淫祀、以防匪患”的告示。他不敢擅自做主,便将此事上报了乡里,乡里又报至县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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